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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农民工享有工伤“待遇”

引用
记者日前从贵阳市人社局了解到,于2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修改后的《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原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主体,扩大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办法》还将工伤预防费、住院伙食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项目支出,扩大了职工权益范围。

贵阳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行政区域、实施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雇工、工伤保险基金、律师事务所、职工、项目支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权益范围、工伤预防、工伤风险、各类企业

D92;F84

2014-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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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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