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两田制”变化与农用地权利体系重构——国有与集体两类农用地比较的视角
本文以安徽农垦为例,分析了农垦“两田制”的变化:身份田承包经营权因流转回农场而呈现价值化或股份化,身份田向招标田与农场统一经营田转化,招标田租赁权短期化.农垦“两田制”变化,因强化农场公司制规模经营,将引领农垦国有农用地权利体系重构为“所有权+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股权+招标田租赁权”.其中,身份田承包经营权面积比较少且已价值化或股份化,不宜定性为用益物权;农场统一经营田之使用权即为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宜按照用益物权的性质进行制度构造;而招标田租赁权因期限短、支配性弱,宜定性为债权.这一变化不同于集体农用地“三权分置”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延长权利链思路,会启迪宜强化“所有权+股权+以其他方式承包之土地经营权”的实施路径,并为重构集体农用地“三权分置”权利体系提供示范.
农垦土地、两田制、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
D922.32;F321.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147
2020-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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