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产品合作社一些问题的思考
本文提出了”农产品合作社”这一称谓,认为目前的合作社立法应为《农产品合作社促进法》而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本文还认为,我国农产品合作社经历了一个合乎规律的发展过程,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发展农业产业化应与发展农产品合作社结合起来;合作社作为经济组织,其原则应由它的组织结构、经营机制以及成员的经济利益所决定,决非是一种政治理念;对合作社的发展应采取促进的方针,应把立足点放在最广泛的合作和联合上.
农产品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
F7(贸易经济)
2007-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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