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转型:从户籍本位到居住本位
户籍本位村民自治与改革开放40余年所带来的巨大社会变迁不相适应,陷入了与经济体制改革相冲突、与权利需求不兼容等诸多困境之中.从户籍本位向居住本位转型,是走出户籍本位村民自治困境的有效路径.居住本位村民自治具有《宪法》第111条的规范依据,契合中国当下社会现实,亦具有协商民主理论和嵌入理论的支撑.二元化成员权是居住本位村民自治的权利基础,具体体现为本地户籍村民与非本地户籍村民的村民资格差异化,以及非本地户籍村民成员权的权利范围和权利内容的特殊性.应通过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推动居住本位村民自治的实施,完善中国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
村民自治、户籍、居住本位、二元化成员权、乡村治理
D922.1(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9YJA820027
202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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