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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处分之限制性规范的科学配置——基于司法裁判文书的整理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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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利用司法裁判文书统计数据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处分限制性规范的合理性.研究表明: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农地法权架构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处分的限制,阻碍了农地的规模流转与规模经营.在政策倡导通过“三权分置”解决这一问题之际,“三权分置”政策定位于宏观层面的立法精神指引,而对处分之限制性规范进行科学配置,是当下农地法律制度改革的合适路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不应作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范;以财产资格划定转让方的范围不合理地限制了农户转让自由,有违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法理;受让方主体资格属于立法强加于农地之上的身份属性限制,阻碍了农地规模流转;为保障村社成员的成员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优先受让权;对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抵押,也无合理性.因应以上农地法律制度变革,宜强化农地用途管制,合理限制受让人的流转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抵押、限制性规范

DF452(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技函”2013”26号的研究成果,同时也是2017年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研究还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2017-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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