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的谈判及对我国的影响

引用
烟草制品是唯一的会危害到每一个接触它的人并对半数的日常使用者带来死亡的合法产品[1].烟草制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早已为医学研究证实,但大量的烟草制品仍然在市场上合法流通,长期以来游离于国家《产品质量法》、《消费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监控之外.自20世纪80年代起,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通过烟草控制立法来解决烟草危害问题.然而,烟草使用和消费带来的公共卫生问题早已超出了一国的界限,成为一项全球问题.1994年美国学者Taylor首次提出以"框架公约-议定书"途径解决国际烟草控制问题的设想[2].2003年,世界卫生组织主持谈判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获得全体一致的通过,为在全球范围控烟,共同维护人类健康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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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63;R-01(个人卫生)

2012-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647-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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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慢性病预防与控制

1004-6194

12-1196/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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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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