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89/j.cnki.cn11-3664/f.2023.06.010
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质性替代标准
实质性替代标准是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重要判断路径,在探究该标准内涵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中的实质性替代标准可以与其进行词源比对,二者存在共同点,也因语境不同而存在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盗用成果行为的规定与实质性替代标准具有保护对象、保护方式和保护原则的相似性,可以为实质性替代标准的适用提供框架参照.在适用结构上,对实质性替代标准的判断包括权益基础、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三方面内容.首先,被替代的数据集合必须具备权益基础,这要求数据收集者对相关数据集合进行了实质性的劳动投入和资金投入,数据集合包含实质性数量的数据条目,而无需考察数据收集者收集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对数据集合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其次,替代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在区分数据使用行为和数据获取行为的基础上,可以分别考察数据使用行为是否缺乏实质性创新,是否未遵守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是否不符合职业者的正常行为标准;最后,替代结果产生竞争损害,既损害了数据收集者的核心竞争力,对关涉其生存的关键业务和商业模式造成威胁,也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减弱了市场的创新激励作用,违背了效能竞争原则.
实质性替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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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24.3(中国经济)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AZD107
2023-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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