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89/j.cnki.cn11-3664/f.2022.05.010
商业自动化决策规制的私法困境及其完善路径
商业自动化决策中被决策主体不享有算法解释权.商业自动化决策的私法规制框架是以告知同意规则-事前告知义务、个人信息处理知情权-事后说明义务和自动化决策结果拒绝权为核心进行的规范体系构建.但这种规范以保障被决策主体知情为逻辑起点,不能有效解决自动化决策中普遍存在的算法黑箱问题.商业自动化决策需公私法协同规制.首先,私法层面应着眼于自动化决策的一般逻辑(框架层面),细化数据主体事前告知义务和事后说明义务的范围,明确自动化决策结果拒绝权的适用情形.在自动化决策前,商业决策主体不仅应向被决策主体主动告知自动化决策的一般逻辑,还应主动告知该自动化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在自动化决策后,商业决策主体应对影响被决策主体权益的相关信息进行具体说明.此外,自动化决策结果拒绝权的行使需受"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与"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的双重限制.其中,是否"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为是否严重改变了被决策主体的利益状态;而是否"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则需纳入商业决策主体的事前告知义务范围.其次,公法层面应着眼于自动化决策的具体逻辑(算法层面)并进行穿透式监管,即通过算法备案-实质审查和算法备案-动态监管的方式解决算法黑箱可能带来的侵害问题.
商业自动化决策、算法解释权、告知同意规则、算法黑箱、公私法协同规制
36
F272.2(企业经济)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2022-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