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89/j.cnki.cn11-3664/f.2020.07.001
公司法改革的"社会主义(公共主义)逻辑"
国有企业改革本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修订中的重大问题,但学界似乎并不重视如何在公司法改革中完善国企制度,仿佛国企改革的出路就是减少或被消灭,或进一步私有化,此种改革逻辑并不符合宪法.我们应当关注宪法对公共经济形式尤其是国企地位的设计,通过公司法的改革进一步夯实国企的宪法地位.首先,在法律调整模式上,对国企最优的调整模式是制定《公共企业法》,次优的调整模式是在《公司法》中设立公共企业专章,无论何者都应废除《全民企业法》,修订《企业国有资产法》.其次,应当重构国企概念,对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国企类型进行"选择性定义",扩大《公司法》对国有公司的调整范围,并以法定方式明确国企的存在领…展开v
宪法、国有企业、国资委、公司法、公共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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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9.33(企业经济)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共商行为及其规制"14ZDC019
2020-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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