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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266.2016.04.017

我国网络借贷治理的法经济学分析

引用
从本质看,P2P网络借贷仍然是金融交易,蕴含金融风险;P2P网络借贷交易通过合同关系达成,仍然存在信息失灵和负外部性缺陷,进而会损害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因此,P2P网络借贷需要政府介入以克服市场缺陷。政府既是P2P网络借贷治理的主要制度供给者,同时为避免市场失灵危及社会稳定,也是P2P网络借贷治理的首要制度需求者。为实现交易,P2P网络借贷参与者既有动力供给非正式制度,也迫切需要正式制度供给以保护其私人权利,降低交易成本。考虑到我国的现实经济条件,在治理方式上,P2P网络借贷私人治理成本远远高于私人收益,因此政府治理成为我国P2P网络借贷治理的主要方式。而政府治理又可分为司法治理和行政治理两种方式,两者均需要以良好、高效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相比较而言,行政治理的效果更及时更直接更明显,不过其治理成本要远远高于司法治理成本。

P2P网络借贷、效率、制度供求、政府治理、成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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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2.4(金融、银行)

2016-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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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流通经济

1007-8266

11-366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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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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