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66.2014.05.015
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垄断行为的政府规制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消费者购物行为的变化,网络交易市场组织正在迅速崛起.由于网络交易平台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网络经济效益等自然垄断特性,在平台之间的市场竞争中出现了“一枝独秀”和“赢者通吃”的市场竞争格局,有可能会出现损害市场效率的垄断现象.这就需要政府通过政策或法规方式引入竞争性力量,抑制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利用垄断势力实施垄断行为的冲动.对网络交易平台实施政府规制,可考虑在维持网络交易平台垄断性业务的基础上,增强其所在产业领域内的可竞争性因素,即在其产业链上下游的可竞争性业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从而抑制其垄断行为的发生.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自然垄断产业相关环节内导入竞争性力量的基本思路,对网络交易平台实施政府规制主要包括端口接入规制、业务范围规制、网络互通规制、共同投资规制四类模式.这四种规制模式各有利弊,其政策实施的关键点(难点)与适用范围是不同的.
网络交易平台、垄断势力、垄断行为、政府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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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13.36(国内贸易经济)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交易方式变革与中国流通现代化研究”10JJD790022;浙江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课题“我国商贸平台型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研究”10JDSM01Z;浙江省教育厅课题“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公司治理结构演化研究”Y200906811
2014-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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