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922.2018.06.016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制模式论析
当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基本确立,但框架性制度下的审查机制和程序仍需进一步细化.在对欧盟、澳大利亚和韩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后,参考国外的优势经验,立足我国的具体国情,建议构建由制定机关进行自我审查及第三方专家机构共同进行初步审查,以及由专门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机构进行深度审查的“初步评估+二次审查”的双重审查模式,通过对制度更加科学化、常态化和法制化的设计,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助力.
竞争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双重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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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中国法律)
2019-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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