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922.2018.06.015
《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司法实践研究
我国破产法43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而实践中存在破产财产还有升值空间,统一适用终结程序可能会阻碍破产财产的增加,出现形式公平掩盖实质不公平的情况.通过司法实践案例研究,对比英国、德国此类案件司法实践,得出结论:债务人财产还有升值余地时,应坚持实质公平扩大债务人财产,保障各方利益.
破产法第43条、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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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经济法、财政法)
2019-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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