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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犯意是否属实行过限赵某某、万某某等人共同故意伤害案

引用
@@ 案情被告人万某某(聋哑人)因被害人赵某脱离其组织的聋哑人盗窃团伙并在外说其坏话,遂产生雇人报复赵某之念.2004年8月1日,万某某通过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于某某母子雇请甲乙(均在逃)二名凶手来到南昌.8月6日,万某某又纠集聋哑人赵某某等人聚集南昌某宾馆,密谋策划具体实施报复赵某方法.万某某要求赵某某和甲乙三人直接实施砍杀赵某四肢,伤害赵某身体.之后,万某某指使赵某某和其他同案人打探赵某所在位置.经打探和踩点,得知赵某在余某某家玩牌.万某某率赵某某等人前往行动,见人多,未敢动手返回.次日晚,万某某又指使人至余某某家踩点,确定赵某仍在余某某家玩牌后,于8月8日凌晨2时许,万某某等七人乘车来到余某某家附近.赵某某、甲乙三人下车后持刀闯入余某某家中,由赵某某将正在与人玩牌的赵某辨认出来,交给甲乙二人砍杀,其则持刀威胁在场的李某某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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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TQ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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