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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建立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聘请律师的费用制度

引用
@@ 目前我国法院受理了大量的案件,除了刑事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提出诉讼外,其余的案件包括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以及破产案件均由当事人主张,法院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在判决书中,往往仅对与涉案法律关系有关的原、被告的权利与义务作出判决,对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的承担不会作为独立的判项,只会根据原、被告的责任对诉讼费用的承担作出处理,但是对原、被告所主张的聘请的律师费用却往往避而不谈.目前,尽管有法官在某些案件的处理中,将律师费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分析其原因,通常是由于涉案合同中有条款关于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败诉方被判为违约方,根据合同约定应该承担律师费.

诉讼制度改革、败诉方、胜诉、聘请、律师费用、诉讼费用、行政案件、法院、判决书、国家公诉机关、被告、权利与义务、刑事案件、违约、破产案件、合同约定、法律关系、处理、不告不理、当事人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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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

1002-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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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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