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职业一样的追求辩护律师对法官裁判可接受性的积极影响
@@ 广义上讲,法院裁判泛指审判机关依法处理实体争议和程序性事项以及其它特殊事项的结论性判定.法院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决定和各种命令,本文的刑事裁判仅指刑事判决,同时为了突出法官的主体性地位,在与刑事裁判同一意义上使用法官裁判这一概念.被告人之所以接受法官的裁判,除了国家强制力外,主要来自于法官裁判的合法性.但同样不能忽视法律服从的心理动因.
职业、辩护律师、法官裁判、可接受性、刑事裁判、法院裁判、主体性地位、国家强制力、依法处理、刑事判决、心理动因、特殊事项、审判机关、法律服从、合法性、程序性、被告人、判定、命令、概念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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