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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证当事人无罪或罪轻不是辩护律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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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也作出了同出一辙的规定).<律师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对辩护律师来说是规定了其只能自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明显地将证明责任作为辩护律师的义务,本文将这种证明责任简称为自证.由于法条要求辩护律师自证,从而将辩护律师最得心应手的从程序到实体反驳控方的辩论方法和权利取消了;将本来就对案件信息材料掌握、处于弱势的辩方更置于劣势地位,使控辩双方能力失衡,形不成一个健康的诉讼,维护不了<宪法>第125条赋予刑事被告入的辩护权.故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建议修改该法条.

当事人、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人民共和国、被告人、证明责任、刑事责任、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信息材料、维护、免除、控辩双方、合法权益、法条、辩论方法、辩护人、辩护权、证据、义务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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