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刑法第362条之存在价值


@@ 我国刑法第362条(本文将之简称为”该规定”)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窝藏、包庇罪论处.笔者认为,该规定从犯罪对象、犯罪客体及其客观方面破坏了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统一性,是不合理的,没有存在之价值.
刑法第、包庇罪、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客观方面、公安机关、犯罪客体、犯罪分子、犯罪对象、定罪处罚、统一性、旅馆业、违法、通风、人员、嫖娼、卖淫、价值、活动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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