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111.2018.06.026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可兼得
编辑,你好:我在上班期间遭受突发性事故伤害,后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近日,我与公司签订的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我在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同时,还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未规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其只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2018-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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