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111.2018.06.025
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替代培训或调岗
”案例”耿某于2013年9月入职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化工公司),担任车间主任职务,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3年9月3日至2016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7200元,转正后9000元.耿某在化工公司工作期间,因所在车间多次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连续两次被公司绩效考评小组评定为“需改进”.依据该公司《绩效考评办法》的规定,连续两次被评定为“需改进”的视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此基础上再次被评定为“需改进”的,则公司有权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2018-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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