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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111.2016.02.018

为劳动者个人信息“加密”——《刑法修正案(九)》对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警示

引用
泄露员工信息将被加重处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第十七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触犯该条法律的,可能构成《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中明确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劳动者、公民个人信息、加密、刑法修正案、人力资源管理、判处罚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期徒刑、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特别严重、出售、人民共和国、员工信息、履行职责、加重处罚、国家、服务过程、非法提供、非法获取

DF5;DF6

2016-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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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1674-9111

11-5941/D

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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