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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生态红线”是干部的终身责任<br>  中办、国办发布《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包括地方党委领导成员在内的党政干部为追责对象。《办法》明确规定了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实行“党政同责”,并详细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既要求“后果追责”,又要求“行为追责”,既强调“党政同责”,又强调“终身追责”。这一决定,被称为是督促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的“一把制度利剑”“一道制度屏障”。

生态、领导干部、环境损害、制度、责任追究、环境领域、党政干部、党委领导、国办发、行为、屏障、对象

X83;X32

2015-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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