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经营有变故协商一致可调岗
2011年6月,陈某与某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陈某任公司某项目开发部经理,月工资为1万元。2014年7月,该项目在运作了3年后,因宏观政策和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变化而被迫终止,项目部也随之撤销。公司发文,决定对原项目部员工给予调岗安排。陈某被调整到另一新成立的部门担任主管,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陈某虽到新部门报到就任,但对降薪一事耿耿于怀。几个月后,陈某提交了辞职申请,并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补足自己调岗后的工资差额。公司准予其辞职,但拒绝按原工资标准补足差额。陈某就此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但其请求未获仲裁委支持。
2015-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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