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111.2013.10.029
一起工伤认定案引发的争论
四川省某水电建设公司承建了省内某中学学生公寓工程。在施工中,公司将工程模板支撑肢解转包给木工组长吴某,并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工人由吴某组织,若发生各种伤亡事故公司不作任何补偿。2003年2月23日下午,吴某聘用的工人刘某,在上班中不慎从木架上摔下受伤。当地人社局根据调查的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认定某水电建设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某受伤为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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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9 ;C93
2013-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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