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111.2013.10.026
离职时享有职业病检查权
编辑同志:我职专毕业后到某蓄电池厂从事装配工工作,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2年后,我感觉从事的职业污染较大,对身体有害,于是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同意后为我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所有手续。我到新单位工作刚十几日便出现了气短心跳、呼吸困难等症状。我怀疑自己在蓄电池厂患上了职业病,于是找到原单位要求给予检查。可蓄电池厂认为当初是我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已经与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了,因此拒绝为我做职业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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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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