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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111.2008.11.031

非全日制用工禁止约定试用期

引用
@@ [案例] 2008年2月29日,李某到熟食店从事售货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作4小时:上午8-10点,下午13-15点,以小时计酬,每小时工资10元,并约定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小时8元.

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

D922.5;F241.32;G522.5

2010-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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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保障

1674-9111

11-5941/D

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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