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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111.2008.06.032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提前告知

引用
@@ ”案例”黄某为某单位驻外人员,2004年1月开始负责售后服务工作.2007年12月15日因单位与之终止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给付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驻外期间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4500元.庭审过程中,单位出示了一份”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该表中,”劳动部门查核意见”一栏中的批示意见为”同意驻外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执行期限为2006年12月15日至2007年12月15日,期限壹年”.

工作制、驻外人员、劳动合同、综合计算、争议仲裁、执行期限、劳动部门、服务工作、申报表、节假日、庭审、时制、申请、企业、批示、加班、过程、工资、给付、案例

R19;TS0

2010-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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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保障

1674-9111

11-5941/D

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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