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4051.2015.03.004

矿业仲裁制度与矿业权市场的完善

晏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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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重要的矿业权及其交易通常具有不同于普通物品及其交易的特性,这些特性所导致的矿业权高昂交易费用,阻碍了矿业权交易,从而不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矿业权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减少矿业权交易纠纷、提高解决交易纠纷的效率,是降低矿业权交易费用的重要途径。本文在阐述交易合约所涉及的三类信息的基础上,分析了矿业权交易纠纷专业仲裁机构在裁决矿业权交易纠纷方面相比法庭的优势,揭示了当前我国矿业权交易纠纷专业仲裁机构缺失的原因,提出了等我国的仲裁法修改完善后在矿业权交易中心成立矿业权交易纠纷专业仲裁机构的建议。

私序、公序、仲裁、矿业权交易中心

F407.1(工业经济理论)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编号265201-1276

2015-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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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

北大核心CSTPCD

1004-4051

11-3033/TD

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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