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4051.2007.07.007

政府声誉与采矿权价值

引用
竞得的采矿权可能受到政府的侵犯,增加了竞拍人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减少了被拍卖的采矿权对竞拍人的价值,降低了政府拍卖矿业权的期望收益.要改变这种"双输"的结果,政府保护采矿权的承诺必须可信.而要政府的承诺可信,只能使政府侵犯产权的专断权力受到政治和法律等制度的有效制约,或者政府从自身利益考虑,建立不侵害采矿权的声誉.若政府在出让采矿权时更多地采取拍卖的方式,则其更有激励建立声誉.

采矿权、拍卖、法治、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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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2(中国法律)

2007-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1-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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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

1004-4051

11-3033/TD

16

2007,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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