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360/j.cnki.11-3303/g4.2020.12.009
我国教育考试立法的现实困境与应然出路
我国教育考试立法的调研与起草已持续10余年之久,不仅立法名称在"教育考试法"与"考试法"之间反复,而且立法层级经历从法律到行政法规再上升为法律的转变,立法进程也由起草完毕回归组织研究,始终未能取得实质性突破.教育考试立法历程的曲折无果,造成教育法确立的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和刑法规范对考试作弊规制的条文解释缺乏配套规范,导致现行下位法呈现效力层级相对有限、调整范围留有空白、权责义务不均衡.因此,应当制定"国家教育考试法",对考试种类、考试机构、实施、评价、监督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作出相对统一且细致的规定,尤其要明确考试机构的权责划分,理顺管理体制,保障社会组织参与考试工作.同时,有必要完善程序性规定,保障考生的权益,形成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体现考试秩序维护和考生权利保护并重的价值导向.
教育考试、国家教育考试法、考试法、考试作弊、考试管理
G405(教育学)
教育部2016年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公法争议与公法救济研究"16JJD820001
2020-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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