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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360/j.cnki.11-3303/g4.2017.01.012

当前我国对考试作弊系列行为的刑法规制

引用
《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刑法规定对考试作弊行为虽有一定打击,但存在较大缺陷,满足不了日益猖狂的考试作弊现象.《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考试、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有效地弥补了刑法的漏洞.但这三个罪名在法律用语的明确性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关系方面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依据《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前后的刑法规定,结合当前考试作弊行为的特点,对我国当前刑法对考试作弊系列行为的规制进行简要评析,以期为该类罪名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

国家考试、考试作弊、刑法规制

G405(教育学)

2017-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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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考试

1005-8427

11-3303/G4

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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