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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2064.2011.21.085

析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涉税问题

引用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还有,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相关税法明确规定了征收的税种、计税时间,税额的计算等。但如何编制会计分录,即借、贷方的会计科目等如何,并没给出具体规定,这样会计实务中很易出错。本文依据税法对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计税的基本原则、不同消费品包装物押金的处理、逾期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等进行探诎主要用实例说明“逾期”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以供参考。

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逾期、会计处理

F723(中国国内贸易经济)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3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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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50/N

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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