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61X.2010.16.260
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制度,将原告资格限制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环境公益,认为普通公民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就无法从根本上预防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发生.因此,原告资格的确立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首要的核心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的设想.
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DF7;D92
2010-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