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6-9771.2004.06.003

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架构在智力残疾标准制订中的应用探讨

引用
@@ 智力残疾(intellectual disability),又称智力落后(mental retardation),其标准及分类是随着人们对智力残疾本质的认识而不断完善起来的.智力残疾的概念经历了一个长期演化的过程,因此,关于智力残疾的标准及分类也不断被修正.自1959年美国智力落后学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n Mental Retardation,AAMR)把适应性行为引入智残的诊断以来,理论界对智力和适应性行为作为智残标准已无大异议,但在适应性行为的结构问题上却一直存在着争论[1] ,因此,智力残疾的标准及分类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2001年5月,第54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Disability and Health,ICF)的有关决议,鼓励各成员国考虑其具体情况,在研究、监测和报告中应用ICF.ICF是WHO提出的国际通用的在个体和人群水平上描述和测量健康的理论性框架结构,为我们认识人群和个体健康以及其所在的环境如何阻碍或促进其生活以发挥最大潜能,提供了非常广泛而又非常准确的工具[2] .

智力残疾、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适应性行为

10

R195.4(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科技部社会公益研究项目2003DIB1J063

200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2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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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

1006-9771

11-3759/R

10

200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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