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6-9771.2001.02.014

持续性植物状态

引用
@@ 近年来,在脑外科、神经科及康复科等科室中,常可见到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e, PVS )的患者.据粗略估计,我国PVS患者约7-10万[1].此类患者死亡率高、致残严重且缺乏有效治疗,给社会及家庭带来巨大的负担.由于目前对PVS的认识尚未统一,其诊断、评定及治疗给临床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严重残疾所引起的社会及医学伦理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1持续性植物状态的定义 1972年,Jennet和Plum首先提出PVS,并用来描述严重脑损伤患者表现出的无意识功能而保持睡眠-觉醒周期、原始姿势反射和眼球运动的状态,即觉醒而不清醒(wakefulness without awareness)的状态[2].他们认为,此综合征关键是对外界无任何适应性反应,对传入和传出信息无意识思维,仅是觉醒而已.不从病理解剖角度命名主要是考虑此综合征尚有很多问题需进一步研究,不应造成一种问题已解决的假象.对此觉醒而无认知(wakefulness without cognitive function)的状态,临床上已有许多种命名,如:去皮层或去脑状态(decorticate or decerebrate state)、无动性缄默(akinetic mutism)、睁眼昏迷(coma vigil)、植物综合征(vegetative syndrome)[3、4]等,命名十分混乱. 为统一对PVS的认识并与国际接轨,中华医学会急诊医学分会召开"制定我国持续性植物状态诊断标准专家讨论会”[5],重点讨论PVS的命名、定义及诊断标准.建议使用持续性植物状态而不是"植物人”或其他命名.植物状态(vegetative state,VS)定义为"VS的主要特征是对自身和外界认知功能完全丧失,能睁眼、有睡眠-觉醒周期,丘脑下部、脑干功能基本保存.”此定义与1994年美国权威学术团体组成的专项研究PVS的多学科联合会提出的定义基本一致[1]. 2持续性植物状态的诊断标准 关于PVS的诊断标准众说纷纭.日本神经外科学会(1972)提出6条标准[6].Ohira等(1975)将其分为完全性、不完全性和短暂性植物综合征[7].美国于1990年制定美国"持续性植物状态临床诊断标准”10条[8].这些诊断标准多基于"植物状态”的定义及临床表现而制定.由于昏迷与植物状态可在一个患者身上相互转化,早期判断比较困难.有学者以昏迷3个月作为PVS的标准,也有的以1个月为标准.还有学者认为,昏迷超过3个月称为植物状态,而植物状态持续1个月以上为PVS[9].南京会议在明确植物状态的前提下,从PVS所反映出的大脑皮层、丘脑下部及脑干等部位功能活动的角度,对国外8种标准做了比较和分析,从临床特点出发制定了植物状态的7条标准:①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②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③有睡眠-觉醒周期;④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⑤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睁眼;⑥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⑦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这种植物状态必须持续1个月以上方可诊断为PVS[5].此标准有利于澄清目前国内在诊断中常见的混乱,有利于PVS的研究和交流.

持续性植物状态、康复、综述、定义、诊断标准、评定、治疗、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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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493;R749.1(康复医学)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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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

1006-9771

11-3759/R

7

20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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