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5874.2006.05.016
军企破产改制中几个政策难点问题的处理
@@ 一、关于军品民品分立问题根据有关政策,对重点保军企业,可实施分立破产重组.分立,是指将其内部直接从事军品生产的单位从企业的母体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个精干的独立保军企业;破产,即将军品分立后的不良资产--原企业母体(民品)部分申请实施政策性破产,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重组,是将破产后的资产按有关政策进行处理,以分立后的军品企业为依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构建既符合国防工业体制改革要求,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企业.但在实际操作中,破产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往往只重视企业的破产和重组,而容易忽视军品民品的分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军品民品分立工作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本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完成,否则,法院将裁定军品民品分立的行为无效,而不予受理企业的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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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DF4
2009-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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