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确立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教师法》修订的核心问题
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在教育领域颁布的以教师群体为特定立法对象的部门法律,其目的既要“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又要“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这必然涉及教师的法律地位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教师规定为国家公务员,英美法系国家多将教师规定为公务雇员,而私立学校的教师一般为雇员.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基于特殊的国情考量,将教师的身份规定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更加强调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不可替代性.虽然在后续法律条文的表述中也强调了教师身份的公共性,但从立法的侧重点来看,法律更加强调教师的专业性,《教师法》其他章节也主要是围绕教师的权益保障和素质提高进行法律规制的.
教师的法律地位、重新确立、核心问题、教师法
G451.5;D922.16;A849
2020-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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