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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背景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治理结构设计

引用
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首次明确承认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确立了“分类管理”的立法思路.但其具体制度的设计依然延续了整体主义的立法进路,忽略了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治理结构方面的特殊性,造成营利性民办学校内部举办人权力脱缰、董事会定位模糊、监督机制设置粗放等一系列问题.对此,我国民办学校立法应当破除整体主义的思维禁锢,遵循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思维逻辑,实现营利性民办学校内部权、责、利的合理配置,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事选任机制并为其创造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管的沟通渠道,设计出符合其特点和运行规律的治理结构,从而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创设和发展提供有效的规则支持.

营利性民办学校、治理结构、分类管理

G521(中国教育事业)

2019-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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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学刊

1002-4808

11-2606/G4

2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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