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子女到家庭:再论家庭教育立法
家庭教育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色与象征, 当前家庭教育立法中存在家庭教育主体之争、立法内容之争和家庭教育法归属之争.家庭教育立法应跳出将家庭教育等同于子女教育的传统观念, 将家庭教育界定为增进家庭关系和家庭功能的教育活动, 重点调整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实施、家庭教育干预四大法律关系.建议在高度综合性与独立的立法空间内, 以聚焦有针对性的”管用”制度的角度, 确定各章的主要条款内容.
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法、未成年人法、教育法
G78(家庭教育)
2016年度上海市法学高原学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
2018-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4-3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