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政府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的责任担当

引用
教育行政部门迫切需要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需先解决如何界定"其他文化教育"概念、"前置"审批还是"后置"审批、同一培训机构的不同教学点是否需要办理独立的许可证等棘手问题.具体内容上,教育行政部门需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五大方面进行重点监管:办学硬件设施"重在安全"、招生和宣传"严格备案"、师资条件"达到标准"、培训内容"避免增负"、培训时间"无碍休息"等.在监管方式上,则有必要在保留常规的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年度检查、监督热线等监管方式基础上着力创新,国家层面建立全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信息公告系统,建立省(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网络化治理机制,以及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以此形成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有效监管.

校外培训、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监管

G521(中国教育事业)

2018-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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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学刊

1002-4808

11-2606/G4

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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