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08.2000.01.015
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时的监护人——兼论学校伤害事件的责任承担问题
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时的监护人,而是学生的照管人,其照顾、管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根本不同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学校对学生在校时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即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才构成承担责任的必要前提,而且其承担的是适当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大小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建议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学校伤害事故的立法工作。
学校、学生、监护人、伤害事件
D92(中国法律)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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