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2-4689.2013.05.021

合并处罚在检验检疫行政处罚中的应用

引用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85号令)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该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法律责任有重合规定的,应合并处罚种类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是,在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存在两种以上(含两种)违法行为的情况.如何适用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进行处罚,是对各违法行为分别单独进行处罚,或者选取一个较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还是对所有行为进行合并处罚?

行政处罚、出入境检验检疫、一个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行政法规、当事人、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规章、法律法规、处罚种类、程序规定、追究、质检、选取、国家、案件

D63;D92

2013-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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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验检疫

1002-4689

11-4061/F

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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