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2-4689.2013.03.020

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检验检疫执法中的适用

引用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检验检疫工作实际中,何谓”一事”,较难判定.本文从检验检疫工作中一起飞单案例,尝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与同行进行探讨.一、问题的提出在查处飞单案件中,检验检疫人员遇到过这样的困惑,发货人以买卖检验检疫单证的方式逃避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而该份检验检疫单证则是另一家公司不如实申报取得.对本案中不如实申报、逃避检验、买卖单证这三个违法事实是按照一个、二个,还是三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则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如何适用.

一事不再罚原则、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法、一个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申报、买卖、二十三条、发货人、当事人、人员、起飞、判定、困惑、罚款、案例、案件

D92;F76

2013-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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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验检疫

1002-4689

11-4061/F

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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