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321/j.issn:1000-4602.2006.08.040
消防规范中有待商榷的条文
@@ ①<建规>第8.1.1条:消防给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50405-95,简称<高规>)中第7.1.2条:消防给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将自然水源作为消防用水,应考虑天然水源对管道和灭火设备的腐蚀性,对灭火效果的影响和火灾扑灭后对环境的影响.重污染的水不但会腐蚀管道和水泵,而且也会污染建筑物.如果重污染的水直接用来作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水则水中的消泡剂类物质会破坏已经形成的泡沫,严重影响灭火效果.天然水源还包括海水及硬度极高的温泉水、地下水,用于消防水源都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因此,笔者认为这一条文有待商榷,应分水源区别对待,或者规定消防水源的水质适用范围.
天然水源、消防水源、消防水池、消防给水、灭火效果、给水管网、重污染、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对环境的影响、泡沫灭火剂、消防用水、适用范围、灭火设备、腐蚀管道、直接用、消泡剂、温泉水、水源区、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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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99(地下建筑)
2006-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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