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189.2006.11.009
关于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几点思考
@@ 2001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2002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很显然,知情选择权已成为我国公民重要的生育权之一,在此法律颂布实施之后,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但是由于部分育龄群众理解上的偏差,单方面强调知情选择权,却忽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未能自觉履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义务.一方面导致意外妊娠的发生,对自身的健康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产生畏难情绪,认为知情选择束缚了自己的手脚,增加了计划生育工作难度.为此,笔者在调研的基础上,针对知情选择指导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提出几点对策与思考.
避孕节育、计划生育工作者、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节育措施、公民、人民共和国、意外妊娠、义务、选择指导、畏难情绪、群众、管理条例、负面影响、避孕方法、生育权、国务院、育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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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预防医学、卫生学)
2006-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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