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23.03.007
单边经济制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性质界定及适用路径
仲裁庭在裁断国际商事合同争议时,高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前提是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强制性规定.为了推行对外政策,部分国家对外采取贸易禁令、金融管制、资产冻结等制裁措施,迫使相关个人或实体改变其政策或行动.迫于次级制裁的压力,当事人常以单边经济制裁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拒绝履约并要求免责.对单边经济制裁的定性,存在事实论、法律论、折中论等不同主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试图弥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冲突,允许当事人对自身不能控制的履行障碍主张免责.单边经济制裁在外观上具备强制性规定的特征,但其适用需综合考虑仲裁地、准据法所属国、第三国的立场.
经济制裁、国际商事仲裁、不可抗力、艰难情势、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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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7.4(国际法)
北京市教委社科计划一般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2023-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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