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22.03.00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关于军事活动和执法活动争端的区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定义第298条第1款(b)项中的"军事活动"和"执法活动",也没有规定认定和区分关于两类活动的争端的规则和方法.国际海洋法法庭在2019年的"刻赤海峡案"中首次提出了区分两类活动的一般方法:以客观评价"有关活动"的性质为主,同时考虑个案中的"相关情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第1款(b)项的解释和适用不得背离"关于……争端""军事活动"和"执法活动"等用语的通常含义,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法庭确立管辖权的门槛.应基于争端的主题事项等确定个案中的某个或某些有关活动,依据确凿的证据,客观认定有关活动的性质.应综合考虑活动的目的和内容等因素,确定个案中特别的"相关情况";若涉及使用武力,确定使用武力的场景对区分有关活动至关重要;相关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有关活动的性质发生变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军事活动、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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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3.5(国际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VHQ008
2023-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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