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20.01.010
船舶司法出售公约起草中的核心问题
针对船舶司法出售公约起草中的核心问题,提出公约应适用于根据出售国法律授予买受人清洁物权的船舶司法出售;赋予司法出售证书决定性证据的效力;在公约中以“具有国际效力”取代“国际承认”的表述,并明确规定司法出售的国际效力条件;对司法出售通知的内容设定最低标准;原司法出售法院对认定司法出售证书是否有效、司法出售是否无效或应予中止具有专属管辖权.同时,深化研究违反重要通知事项的法律后果;优化并协调司法出售国际效力条件;评估船舶不予扣押的“公共政策”例外的后果;设计更为便捷的机制使买受人摆脱注销登记和再登记困境.
船舶司法出售、《北京草案》、清洁物权、国际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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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6.19(国际法)
2020-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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