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20.01.003
新冠病毒疫情下的邮轮检疫处置问题初探——以国际卫生法为视角
由于新冠病毒疫情,有的国家禁止受影响的邮轮入境,有的国家则禁止乘客和船员下船.从国际卫生法的角度来看,除非沿岸国不具备执行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的卫生措施的能力,则不应拒绝邮轮入境.但是,对邮轮入境后具体应采取何种检疫(隔离)措施,则可以依据国内法来进行.就沿岸国在疫情之中的国际义务问题,不宜仅仅从海洋法的角度进行考虑,而应主要从卫生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了国家的卫生核心能力建设义务,且对港口的核心卫生能力提出了要求.从国家的卫生能力建设义务,以及港口被世界卫生组织认证为国际卫生港口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角度讲,邮轮入境国家负有相应的国际义务.但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卫生能力具体内容规定得比较原则性,缺乏具体量化的规定,导致了沿岸国将乘客和船员隔离在船上禁止下船的现象.鉴于此,有必要从国际社会整体的角度进行考虑,完善相关国家在港口卫生能力建设方面的法律制度,促进各国共同合力,避免邮轮产生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同时,中国可以以此次疫情为契机,大力推动港口卫生能力建设,助力邮轮行业的恢复和发展.
新冠病毒、《国际卫生条例(2005)》、国际法义务、检疫措施、国际卫生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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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中国法律)
2020-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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