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7659.2019.04.002

船舶航次租用的本质是"租"不是"运"

引用
以租船实务视角,于海商法修正之际,思考航次租船合同之定位,从而应用历史研究;从海商法溯源之清末民初海船法、德国及日本海商法制研究、国内外文献对照、国际货物运送公约之排除适用,再以实际业务之异同比较,得到航次租用合同不应并入班轮货物运输合同的结论.提出航次租用合同应自货物运输合同抽出,与光船及定期租用合同并入船舶租用章的建议.

航次租用、清末民初海船法、德国及日本海商法制、排除适用

30

D996.19(国际法)

2020-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2-2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海商法研究

1003-7659

21-1584/D

30

2019,30(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